《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残疾评定与证件发放
第三条残疾评定标准采用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四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第三章 残疾人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第八条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地方残联应建立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档案,记录持证人的基本信息、残疾评定结果、证件发放情况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残疾人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建议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残疾人证的重要性和申请流程,提高公众对残疾人证的认识和利用率。
完善管理制度:
地方残联应建立健全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证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强化监督检查:
定期对残疾人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残疾人证被滥用或伪造。
提升服务水平:
结合残疾人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证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