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放时间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内容:
证明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等)、母亲妊娠期检查情况、出生地点等。
真实性: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加强信息保密和安全保障,防止伪造和滥用。
申领程序:
申领人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出生证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领和领取。
使用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证件查验,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助产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印章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不得任意改动,并由专人管理签发。
信息保密:
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保密,防止出生医学证明的泄露和滥用。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或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和母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