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
总则
目的: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许可申请、审批、执行及监督管理。
管理方式: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排污许可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登记表: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审批权限: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
排污管理
排放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综合许可管理:对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定排污许可省级、市级分级审批管理目录。
附则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议
遵守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依法申请和持有排污许可证,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
加强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