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立案审查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受理
如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成立清算组
法院在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整顿与和解协议,确认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破产和解或重整
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后,确认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与能力,使用书面裁定宣告破产。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法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清算终结与注销登记
清算完成后,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这些步骤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程序的主要环节,确保破产过程合法、有序,并尽可能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