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时间主要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以下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几种情形和时间点: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当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通常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进行公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
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因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从而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因和解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如果债务人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并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因无法执行或拒绝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如果债务人无法执行或拒绝执行重整计划以及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管理人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裁定终止这两项计划的执行,并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破产程序因其他原因: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其他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的终结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可能受到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状况、债权债务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程序的终结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并进行公告。管理人需要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