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包括:
人民法院启动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
对象特定:
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
程序特殊:
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启动方式多样:
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抗诉等方式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各界应充分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启动条件,以便在必要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