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务人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全面接管与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包括接收破产企业印章、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文件、合同、财务和财产。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财产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然后清偿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与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和解与重整
破产程序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总结:
中国的破产程序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申请、受理、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与清算、财产分配、清算终结与注销登记、以及和解与重整等多个环节。整个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