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搜集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原则
证据收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过程必须合法,确保来源可靠,防止篡改。
关联性原则
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作用。
客观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内容。
规范性原则
证据收集应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
程序性规定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调查取证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证据调取与固定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
必要时,应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证据审查与认定
证据收集完毕后,应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仔细检查和分析收集到的证据,确保它们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且跟案子有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的参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辩护律师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向相关人员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这些法定程序旨在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司法公正和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