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调查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9 05:35:34 手机游戏

劳动调解调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调解

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调解会议的议程包括: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接着,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告知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以上是劳动调解调查程序的详细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