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毒品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现场检测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使用专用器材采集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毛发等生物样本。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实验室检测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实验室复检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
如果实验室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可以报请公安机关重新采集样本。
样本采集的注意事项
采集样本时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以保障被检测人的隐私和尊严。
被检测人的权利
被检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测,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被检测人如果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这些程序确保了毒品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