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出示证件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或搜查时,警察必须首先出示警察证,以表明其身份和执法权。
如果是搜查,除了警察证外,还必须出示搜查令,以合法地进行搜查活动。
接受案件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
制作调查笔录
公安机关在调取证据时,需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校阅无误后,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以确保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录音或录像
在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批准和通知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
扣押证据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合法取证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保全
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证据保全措施。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