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估计工作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或相关司法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受理
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立即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初步检查
公安机关会安排专业人员对伤者进行初步的身体检查,记录受伤部位、损伤情况等基本信息。
影像学检查
鉴定机构会安排影像学检查,如X光、CT等,以更准确地了解损伤的程度和范围。
详细检查与检验
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详细的检查、检验,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伤情进行分析和评定。
综合分析评定
鉴定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包括伤情的具体情况、损伤程度等内容。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分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两份由机构存档。
复核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鉴定。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法定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对于伤情鉴定,一般要求在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整个伤情鉴定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