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动议
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预告
在立法程序启动后,进行预告,以便相关方了解立法的意向和时间表。
起草
相关部门根据立法倡议起草立法草案,明确法规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条款。
征求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审查
起草完成后,将行政法规或规章草案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和核查。
决定
行政法规或规章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正式文件。
公布
公布是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经过决定通过的行政法规或规章需要正式公布,以便公众知晓和遵守。
备案
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
这些步骤确保了省级政府立法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众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