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检察官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向其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的意见。
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检察官提出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罪名及接受惩罚。
提起公诉和审理
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院开庭审理起诉案件,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速裁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一般在10日内作出判决。
简易程序
认罪认罚庭审流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里的简化审,在庭审中,公诉人仅简要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后发表公诉意见,法院当庭就作出判决。
通过以上步骤,认罪认罚程序旨在提高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需签署具结书,明确接受惩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