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标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并听取各方对适用认罪认罚等内容的意见。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检察官作出决定
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院审理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起诉案件,并根据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一般在10日内作出判决。
保障有效法律帮助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这些步骤确保了认罪认罚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