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当事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检察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各方对适用认罪认罚等内容的意见。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检察官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会明确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
不起诉决定或提起公诉:
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开庭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开庭审理起诉案件,并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严格审查,若认为合理则予以采纳,否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于事实清楚、有罪供述稳定的案件,被告人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承办法官可以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并参照审查起诉期间的规定进行。
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以便获得更轻的处理和更快的案件解决。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并且应当认真对待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