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股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拍卖机构
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申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发出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在拍卖前需要发出拍卖公告,通知潜在的竞买人。
评估股权价值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拍卖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法院可以责令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
拍卖执行
拍卖机构根据拍卖标的性质与清算组协商确定具体拍卖方式(如整体拍卖、分拆拍卖、捆绑拍卖等),并确定拍卖底价。
举行拍卖会,竞买人登记,进行拍卖。
成交后处理
拍卖成交后,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公司的破产债权。
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完毕后,申办注销登记。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拍卖机构确定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结案确认
拍卖完成后,法院确认拍卖结案。
这些步骤确保了破产拍卖股权的透明、公正和合法进行,有助于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并依法清偿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