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
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需要过半数同意,并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法院同意:
人民法院需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同意和解。
公告:
和解程序终结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
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破产和解程序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破产程序终了:
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破产程序中止,但并未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和解的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债权人会议仍需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例如延缓期限、免除一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有利或不利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及于全体破产债权人。
对保证人等的效力:
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但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在破产和解条件的范围内认可对该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破产和解程序生效需要经过债务人申请、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同意等程序,并且生效后会对破产程序、债权人和保证人等相关方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