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决定受理
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提交相关材料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异议处理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延长受理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这些程序确保了破产申请的及时处理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