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诉书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随后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审批决定:
仲裁办负责人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需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通知与送达
不予受理:
若决定不予受理,需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申诉人。
受理:若决定受理,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会告知申诉人撤诉;若申诉人不撤诉,仲裁委将作出裁决驳回其申诉。申诉人若再次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立案后,若申诉人下落不明,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的审批程序
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判定是否受理案件。
预交诉讼费: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需预交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的程序
立案审查:法院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排期开庭:案件受理后,法院排期开庭,并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刑事案件立案批捕流程
接受立案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进行接待和收留。
审查立案材料:对已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和调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处理立案材料:对需要立案的案件,制作《立案报告表》和《立案请示报告》,经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这些步骤确保了案件受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