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殊案件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别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它们专门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特殊案件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确认公民是否失踪或死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确认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确认财产的所有权。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确认担保物权的实现。
这些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非争议性:这些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
一审终审:特别程序案件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简便性:特别程序案件通常比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审理时间较短,且一般不需要交诉讼费用。
这些程序旨在高效、简便地处理一些特殊的非民事权益纠纷,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率。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法院将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