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诉受理程序如下:
起诉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诉状内容需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的被告,以及属于该法院管辖的依据。
立案审查
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缴纳诉讼费
立案后,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7日)缴纳诉讼费。
逾期不缴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立案条件但逾期不缴费的,裁定不予受理。
排期开庭
立案成功后,法院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承办法官,并由法官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开庭时间。
法院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会提前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证人作证、出示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阶段,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履行调解书或申请执行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建议: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民事诉讼程序,确保起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顺利启动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补充材料、缴纳诉讼费,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