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破产重组程序是指已经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完成重整工作,从而被法院裁定终止该程序。以下是终止破产重组程序的几个主要原因:
法院裁定不予认可重整计划
当法院认为重整计划存在违反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时,可能会裁定不予认可,从而导致重整程序终止。
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
重整计划需要得到债权人、股东等关系人会议的同意。如果重整计划未能获得关系人会议的通过,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情事变更导致重整计划无法进行
如果由于某些无法预见的原因(如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重整计划变得无法或无需进行,并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后,清算组需要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法院。
公司无重整可能或必要
如果公司经过重整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或者重整成本过高且无必要继续重整,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终止破产重组程序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将失效,之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将恢复。此外,对于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其在终止重整后的权利将得到恢复。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尽早评估重整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在重整过程中与各方保持良好沟通,以确保重整计划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