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从而依法结束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状态。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包括:
程序法上的结束:
破产程序终结象征着破产程序的整体完结,类似于“诉讼终结”或“终结执行”。
财产分配完毕: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清算、分配等一系列程序后,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存在其他需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情形时,破产程序就会终结。
和解或重整成功: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或者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是破产程序的法律结束,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引起,包括财产分配完毕、和解或重整成功、法院裁定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从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已经完成了清算和债务处理的过程,不再处于破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