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受理与审查
法院在收到和解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实质审查则着重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和解的条件,即是否确实处于破产困境但具有通过和解挽救的可能。
公告与召集债权人会议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便会裁定受理和解申请,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发布公告。
法院会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和解程序终结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执行和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债务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维护债务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为具有重生机会的企业提供复苏机会。此外,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可以相互转换,具体转换条件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应尽早提出和解申请,并与债权人会议充分沟通,以确保和解协议的顺利达成和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