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信访登记
信访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需对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等进行记录。这是信访工作的基础环节,也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信访受理
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需甄别其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受理包括程序性受理和实体性受理,程序性受理主要是将信访事项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而实体性受理则取决于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是否接收并登记,以及是否符合其法定的实体受理条件。
转送与交办
信访部门在甄别信访事项后,需将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对于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需报请上级机关、单位进行交办。
督办与协调
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基于上一级对下一级的内部监督关系,实施督促检查和指导信访事项办理的行为。督办结果不会对外公开,也不具有可诉性。
作出决定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研究论证或调查核实后,需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决定予以处理。这个决定可以是答复意见、处理结果或其他相关决定。
终结程序
对于确有错误的信访事项,需坚决依法纠正。对于事实证据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信访事项,应依法终结。终结需慎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并最大限度尽职尽责处理。拟终结的涉诉信访,原则上要公开听证,以得到当事人和相关方面的认同。
通过以上步骤,确保信访事项得到规范、高效和公正的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