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印章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登记造册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预存期限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申请注销原公章
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注销原公章,并注明原因。
刻印新公章
找刻印公章的公司,携带工商局开的证明,刻印公章。
注册登记新公章
拿到新的公章后,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新的公章方可具有法律效益。
销毁印章
公安机关在预存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下,会予以销毁印章。企业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予注销通知书等材料,前往印章公司或公安局进行印章销毁。
记录销毁过程
销毁印章时,应确保彻底销毁,避免留下任何潜在风险,并保留销毁记录和清单,以备日后审计或查询。
建议:
在销毁印章前,务必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和材料齐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进行操作。
如果公司注销,印章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印章的合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