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中关于训诫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对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
训诫措施
训诫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于初次赴京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可以采取“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的方式处理,这三种措施应同步进行,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
证据收集
承办单位在决定对信访人训诫时,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材料、证明材料、物证、书证、接谈笔录、视听资料、信访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的证明材料等。这些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审批程序
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并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承办民警需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并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送达程序
训诫通知书应送达信访人,由接待民警在通知书上注明信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情况。
综上所述,信访条例中的训诫程序包括适用对象、训诫措施、证据收集、审批程序和送达程序,确保在信访人违反规定时能够依法、有效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