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的最后程序是 复核(终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总共有三个程序:提出信访(初访)、提出复查、提出复核(终结)。在信访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若符合终结规定,则按照终结程序做出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做决定。终结以是否已解决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已终结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处理部门,并告知同级信访部门;若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事项,还应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备案;若为省级政法部门终结的案件,也需向中央政法部门汇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