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立法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登记立案
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
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信访登记立案表,并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
协调分办
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信访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
在收到信访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信访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
调查及办理
办理单位对每一件(次)的信访办理单应明确办理人员。
一般信访事项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定性或简易监测等。
一般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汇总反馈
调查核实结束后,办理人员应在5日内写出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具体上报内容包括:调查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并将调查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送达与执行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诉前调解
涉诉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立案受理
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信访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信访人撤回起诉;信访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