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法案的提出
政府法案:由香港特区政府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及附属法规。
议员法案: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案。如果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员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法案的草拟
草拟委托书需经民事法律专员批准,再送交法律草拟专员进行具体的条文草拟工作。
法案的提交
草拟好的法案经过行政会议审议批准后,在宪报刊登并提交立法会。
立法会的“三读”程序
首读:法案正式提交立法会,由立法会秘书宣读法案,此阶段不得进行辩论。首读后,法案进入二读程序。
二读:动议“二读”后,辩论中止,法案交付内务委员会审议。内委会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法案。法案委员会完成研究后通知内委会,内委会恢复二读辩论。二读辩论结束后,立法会进行表决。如议案获通过,即告付“全体委员会”讨论。
全体委员会:审议法案条文,并就条文进行表决。如有修正案,亦提交表决。负责法案的官员或议员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动议采纳议案。如议案获通过,法案随即进入三读程序。如议案遭否决,法案立法程序便终止。
三读:议员只可就应否支持法案简短发言。如三读议案获通过,法案便完成程序。
法案的通过
法案在立法会通过“三读”程序后,即成为法律。
建议在了解香港立法程序时,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