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案件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
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负责收集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
侦查期限通常为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2个月,一般案件可以在该期限内侦查结束。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在侦查结束后,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法院的审判阶段
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进行论证和反驳。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评议判决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评议案件并作出判决,然后公开进行宣判。
建议
充分准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准备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有效论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遵守程序:所有参与庭审的人员应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及时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