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老干部移交安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计划下达与名单提供
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向省级民政部门下达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计划。
省级安置部门根据计划通知各部队移交组提供移交人员名单,并据此向各市下达当年分解移交安置计划。
开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部队根据安置计划派员到省安置办开具《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移交事宜。
档案材料移交与审核
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安置对象、移交部队、民政部门签订安置协议书,结清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各种经费,并对部队填写的“三联单”进行审定。
办理具体手续
军休干部持行政介绍信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持组织介绍信到组织部门办理党员关系转接。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上报与汇总
将《接收军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休干部安置介绍信》逐级上报市、省安置部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对接收安置工作小结。
集中与个别办理
交接手续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承办,采取集中办理与个别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见面”制度
实行安置部门、军休干部、移交部队“三见面”制度,确保交接过程的透明和顺畅。
依托住房办理移交
对选择在安置地城市自理住房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办理接收。对符合进限购住房城市安置且在该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这些程序确保了军队老干部的移交过程规范、有序,并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这些程序操作,确保移交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