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移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交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以下是详细的财务移交程序: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和其他会计用品等,并确保所有未了事项都有书面记录。
对于尚未编制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编制交接清单,详细列明交接项目、内容、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等信息,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确保数量一致,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和面额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面额不一致时按账面余额交接。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实地盘点或核对往来单位、个人。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确保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在当年度整理完毕后,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移交单位档案室。
移交时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包括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并确保文件格式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财务移交的顺利进行,保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