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提起抗诉的时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在接到判决、裁定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当事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自行发现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并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方式主要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抗诉书的提出和报送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应作出抗诉书,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出庭支持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撤回和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
抗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接到抗诉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完成抗诉程序。
这些程序确保了刑事抗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