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军士移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
由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后,作退休安置。
审定安置去向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
移交安置名单与档案审查
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军务部门接到移交安置人员名单后,20日内与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沟通,商定交接时间和具体事项。
安置地民政部门接到移交安置人员名单和伤病残士兵档案后,在20日内完成档案审查,并将结果、交接时间及时通告伤病残士兵所在部队。如有缺件由部队负责补齐,如相关信息与档案材料不一致,由军地核实完善后再行交接。
办理退役手续与经费结算
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
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部队、安置地民政部门和伤病残士兵(或利害关系人)签订三方协议,共同办理交接手续。需要住院的,有关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安置地民政部门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
落实安置待遇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向伤病残退役士兵及其家属讲清相关安置政策,引导他们服从政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置待遇。
监护与思想工作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部队和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做好伤病残士兵本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以上步骤确保病退军士的移交过程规范、有序,保障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