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交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请求引渡的提出
引渡请求通常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书由外交代表、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
引渡的对象移交
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请求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收罪犯。接收地点一般设在边界适当处,接收完成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引渡请求的审查
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引渡交接程序涉及请求的提出、对象的移交和请求的审查等多个环节,并且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