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行政裁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
受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通知
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答辩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审查
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诊所行政裁决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件性质和当地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