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处理。立案的情形包括: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公民举报或投诉、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等。
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相关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
审理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会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于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
告知与听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作出处罚决定: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送达与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结案:
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当结案,并将案件材料归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
以上是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具体程序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