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留置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批
需采取留置措施的,首先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宣布留置令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向被留置人员宣读《留置通知书》,告知其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因、留置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以确保被留置人员知情权。
送交留置场所
宣读《留置通知书》后,监察机关应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保障人身安全
被留置人员被逮捕后,应有警察陪同前往留置地点,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通知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
延长留置时间
单次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除留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保障权益
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监察委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条款。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