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搜寻程序通常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进行搜寻和检查的过程。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执行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证
搜查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在场人员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性别尊重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记录搜查情况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