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受理与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审核与确认
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业务监管等。
救助供养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同时,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公告与备案
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备案。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以便于审核和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为提出申请,以方便那些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申请的群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后,申请人将享受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建议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