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成立后需在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登记债权
清算组需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以便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需根据批准的清算方案,具体执行清算工作,包括财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详细记录清算过程和结果。
注销登记并公告
完成清算后,清算组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破产申请
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集中清算的完整程序,确保了清算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