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特别程序的特点如下: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审判组织:
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在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法律适用:
特别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诉讼费用: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审结期限:
特别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终结特别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是一种高效、简便的审判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确保判决和裁定的及时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