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审理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当案件被指定管辖后,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协商和指定解决管辖争议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改变管辖权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对于管辖有异议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侦查终结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二是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与中级法院协商后,由中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适用于特定情况
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适用于不适合管辖或管辖权异议等特殊情况。
涉及监护人的指定
在民事监护制度中,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指定审理的程序包括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通过协商和指定解决多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以及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监护人指定)等步骤。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