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均适用普通程序。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特点包括:
完整性:
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
独立性:
普通程序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广泛适用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通则:
普通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独立性,是诉讼程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