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是指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决定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可以决定提审。
组成合议庭:
提审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调取案卷和材料:
提审的法院需要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以便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通知相关当事人:
提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并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开庭审理:
提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但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提交新证据: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中止执行: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通过以上程序,提审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