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时间:2025-02-13 05:51:11 单机游戏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如下:

安置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

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待遇保障

退役安置补助费:根据2009年的标准,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现行标准以当年政策为准。

政治待遇:退休干部发放《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警官退休证》;退休士官发放《退休士官证》,并享受一系列社会优待。

生活待遇:退休干部、士官每月享受退休费(含各种补贴),退休费标准适时增涨。

住房保障:退休军人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

医疗保障: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安置程序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

交接工作按照年度安置计划执行,每年办理交接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月至10月。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伤病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民间生活,并继续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