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鉴定的委托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并妥善保存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
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并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
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办案人、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文书的制作与发放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鉴定结果的告知与异议处理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以上是轻伤鉴定程序的详细步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