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颁发对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权利有效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证内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等内容。
登记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变更与注销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因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发生特定情形(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费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旨在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